深圳公租房廉租房下月起并轨 现有待遇不会降低
独家报道| 2016/06/23| 来源:南方日报| 浏览数(976)

近日,《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发布。该《办法》将于2016年7月1 日起施行,从而实现深圳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并轨运行。深圳市住建局6月22日解读说,这是完善深圳廉租保障制度、继续实现对低保人员应保尽保的客观需要。

  2011年以来,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连续发文,明确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工作要求。省住建厅、发改委、财政厅先后转发相关部委文件,提出两房并轨的有关要求。深圳此次并轨后,以后的新供应保障性住房为公租房和安居型商品房。

  在管理原则上,《办法》规定,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由各区政府(含新区管委会)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,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。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,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,对其应保尽保。

  在保障待遇上,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涉及廉租保障对象的切身利益,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后,将维持其现有保障待遇不降低。

  并轨运行后,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保障时,申请条件维持不变,但廉租保障对象选择轮候公租房的,需符合深圳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。在申请方式上,申请人可以登录网站,按要求在线填写廉租保障申请表。

  并轨后,仍然坚持“以货币补贴为主、实物配租为辅”的政策导向。深圳市住建局明确表示,《办法》施行之日前已承租市场房源的,继续领取市场房租 金补贴,市场房租金补贴目前按照深建房改67号文规定执行;符合深圳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,可以选择领取市场房租金补贴,或者 选择轮候公租房。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,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;《办法》施行之日前已租住廉租房且租赁合同未到期的,可以继续 履行合同,且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租。继续履行合同及续租期间,租金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。

  据测算,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后,给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保障对象带来的变化,一是由承租原廉租房变为承租公租房,住房建设标准提高,居住环境改善;二是实际承担的租金基本持平。总体来说,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,未加重廉租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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